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票、汇票管理

第五章  财务凭证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纪律

第八章  附    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严使用,厉行节约。

第三条 财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部门负责人予以协助,设会计、出纳各1人。

 

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设置一级会计科目,根据基金会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保持核算内容的一致性、可靠性、完整性。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条 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接受捐赠款项、物资要分别设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实物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实物的实际成本。

第八条 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确定使用人或保管人。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九条 单价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及物资,应填制《办公用品登记表》,由使用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无形资产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应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估价,避免权利受损。

第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购买有价证券,获取增值。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得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所有投资须由本会相关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并委托资信优质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书,每年年末核查一次。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一)短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费是指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一)长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本会业务活动项目包括: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宣传、慰问、奖励、抚恤、补助和见义勇为其他必须的支出。

(二) 管理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基金会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费用。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在捐赠人将款物汇入指定账号或运达指定地点,经验证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出具有效票据并及时入账。入账价值按本规定第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开支应按经办人、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顺序依次审核签批后,附上有关文件交于会计人员认真核对后编制会计凭证,转交出纳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因公办理借款应填写借款凭单,凭借款单办理现金、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借款手续。

借款单应填写借款日期、用途、大小写金额、借款人签名,科室负责人核实签名,秘书长签批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常业务开支由秘书长批准后办理,数额较大的由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费用报销由经办人根据原始票据认真填写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签批后交出纳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五条 车辆燃修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领导签批后报销。

 

四、支票、汇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签发的支票、汇票只用于经费的往来结算。不得将支票、银行账户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现金支票。不得利用现金支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银行账户的印章及印鉴。出纳负责各种票据保管,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逐号登记票据的借出日期、结算日期、用途和金额。对于作废票据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九条 出纳登记通过银行收到的支票、汇票,转交会计时要签收。会计根据有关款项的性质、用途,及时登记入账并与银行对账。

第三十条 出纳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的规定打印或填写支票、汇票,并填齐内容,由经办人在票根上签名。会计对支票、汇票进行复核,经办公室主任加盖印鉴。涉及大额支出的,必须报秘书长批准后填写,并将有关批件附后。对于未经领导批准的支票、汇票,出纳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应于2日内将签发的支票、汇票送达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计按照规定期限催报借用费用人员履行报销手续,及时结清款项。

第三十三条 出纳要及时向会计提供银行对账单,并及时转交会计。会计要及时与银行进行对账。

第三十四条 不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发现支票丢失要及时报告,同时出纳迅速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财务凭证

第三十五条 各种会计凭证、账薄记录、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原始凭证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经秘书长批准,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项目填制齐全盖有填制单位的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三十九条 各种账册、凭单、报表要妥善保管,分别按规定的期限、经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销毁。财务人员变更,财务档案一并移交。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五)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六、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每月末向秘书长报告当月财务收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末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反映资金收、支、余,资产变动及资金使用收益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七)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七、 财务监督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对捐赠财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纪律,保守机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八、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所犯错误情况,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经济处罚或解聘。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