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满两周年。
回望过往,《慈善法》给慈善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几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慈善组织有自由选择公开募捐资格与非公开募捐资格的权利。传统上的基金会注册登记,分公募与非公募两种。获得公募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大量的基金会只好被迫注册为非公募基金会,在小范围内筹集款项,限制了基金会的筹款活动。《慈善法》解决了这一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不少新注册的基金会和原来是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会转为具有公开筹集的资格,增加了自由选择权。
第二,由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报告。原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年度检查,由这三类组织把上一年的工作总结与财务情况在上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检查等级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慈善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规定,把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报告,一方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另一方面向社会报告。
第三,重视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慈善组织款项来自社会和政府,它的支出情况和组织运行结构都要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增加社会信任感。同时,通过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设,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来惩处违规的社会组织,把信用好的社会组织与信用不好的社会组织加以区别,奖优汰劣。
第四,通过备案方式激活慈善信托。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没有明确备案机关,只是笼统地提及“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到底谁是“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是民政部门,还是教育部门、文化部门,谁也不知道,导致公益信托无法真正落地。而《慈善法》明确民政部门为真正的备案单位,确保慈善信托多形式进行。
第五,互联网募捐平台公开亮相。为了避免网络募捐的无序状况,民政部通过公开评审,择优认定互联网募捐平台,提高公开募捐的公开性,加强募捐平台的技术规范和行事标准,促进了募捐平台的规范性和便利性。2016年,通过公开招投标和严格的评审,民政部最后通过了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2018年又公布了9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如今,除了两个机构自动退出外,共有20个互联网募捐平台在运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实施两周年来,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等优惠政策没有及时出台。《慈善法》实施后,对社会组织来说,有一个问题会经常提及,那就是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后,对自己来说有什么好处,如果好处不多,那为什么要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呢?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都没有及时跟进,严重滞后于慈善组织的现实需求。
第二,互联网募捐平台仍不习惯于为别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原有的互联网募捐平台都有自己的专长,被指定为募捐平台后,仍离不开原有的传统;有的仍为地区性的募捐平台而不是全国性的平台;有的仅局限于某一个领域而非全部的领域,结果,募捐平台的服务对象较少,服务范围较狭窄,没有起到全国性互联网募捐平台的实际作用。
第三,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对等。目前的法律政策对慈善组织的义务讲得多,而权利给予少,因此,社会组织根本就没有动力去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就是目前共有80多万家社会组织、7000家基金会,而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却只有不到5000家的原因所在。
第四,慈善信托备案限制性多,信托公司没有动力。现在有了备案机关,照道理讲,应该有非常多的慈善信托涌现,但两年过去了,总共只有不到100个慈善信托项目。由于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理解不同,造成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的管理宽一些,有的管理紧一些,有些省市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慈善信托备案项目,反映出慈善信托备案地区不均衡。同时,对不少信托公司来说,他们没有获得任何行政开支费用和商业运作回报,只是把慈善信托做成一个纯粹的慈善奉献的项目,所以,慈善信托项目单数做得越多,信托公司亏本越大,不可持续。
第五,事实上的慈善与法律上慈善的矛盾与张力。传统上,帮助别人就是慈善,而《慈善法》强调组织化的慈善,是对不特定人群的帮助,这使社会上对慈善的理解由广义缩小到狭义,个体帮助别人称为“互助”,不能叫慈善,在网上给别人捐钱,不能称为募捐,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这样做。传统上,在编办注册的事业单位,如福利院和养老院,理所当然是慈善组织,但在《慈善法》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仅仅限于在民政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这就把慈善组织的范围缩小了许多,而且法律上认定的慈善组织与事实上的慈善组织存在着矛盾,造成民众的理解与法律界、实务界、学界的解释不等同。
总体而言,《慈善法》其实很年轻,仅仅走过了两年,相当于人的两岁,它现在只有慢慢走,还不能跑步。所以,对它不能寄寓太多的奢望,要一步一个脚印去做,不要气馁。具体说来,或可从如下几点着手推进:
第一,继续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改革非营利组织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把非营利组织分成一般的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两类,明确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不同的优惠税率,社会组织低一些,慈善组织高一些,甚至可以免所有的税收。只有如此,才能有更多的社会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二,对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要有宽松的心。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在中国的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它的治理结构、能力建设、外部关系、危机应对、营销服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逐步提升和完善。
第三,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要平等,尽可能做到均衡。目前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对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义务讲得多,而权利却很少,这很难保护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在政府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重视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出它特有的作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与政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政府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应对无数个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在政府与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中间加一个组织,情况就大不一样,这个组织就是行业组织,它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减少政府具体事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满足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实际需求。
第五,加强职业化建设,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由于国家没有职业考试和认定,造成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的事务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进出,不考虑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职业没有门槛或门槛较低,影响到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项目运行效果。2015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其中有社会组织的三个职业: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劝募员和社团会员管理员。有关部门与有关高校和行业组织应一起积极推动这三个职业的考试和认定,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