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人公共信用! 河南省将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2018-11-26    浏览次数:39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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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现场获悉,《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确立河南志愿者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信息保护”“提供支持与保障”“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条例草案对规范志愿活动开展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去年年底,中国志愿服务领域在国家层面的首个立法条例《志愿者服务条例》已正式实施,从法律上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保障作用。

条例草案对志愿服务指导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条例草案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未成年人能否参加志愿活动呢?条例草案给出了答案。条例草案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如何成立?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另规定,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条例草案特别提到,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开展志愿活动的范围有哪些?条例草案也给予了明确,分别是济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应急救援、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助医助学、拥军优属、治安防范、科普宣传、乡风文明、社区服务、心理咨询、文明劝导和大型赛会等社会公益服务。

助力乡村振兴,志愿者也可发挥作用。条例草案提到,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草案对志愿活动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条例草案对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作出规定

对于志愿组织来说,经费是开展志愿服务的保障。经费问题也成为当前各级志愿组织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为了支持志愿组织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条例草案针对这个突出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基金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具体体现为“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草案规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等。

有了这种激励机制,能让学生“名正言顺”参加志愿活动,能有效提高学生参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表彰和奖励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务员招考可将志愿服务纳入考察内容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志愿服务也是重要考察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限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条例草案提出,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河南省政务信息平台,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各单位和各地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据公开资料显示,去年年底,上海市在个人公共信用档案中增设“公益类”科目,并成功导入首批128万条志愿服务信息,作为正向信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