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4100次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其中,河北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被选入5件指导性案例,最高法认为,该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月9日,唐山男子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时,张永焕进入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张永焕家属索赔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时,朱振彪驾驶小轿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

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朱振彪驾车追赶张永焕过程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期间张永焕曾弃车进入村民郑如深家,并从郑如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郑如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如深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在追车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最终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法院认定,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而在审理过程中又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张永焕家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认为,该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最高法认为,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另一起引发外界广泛关注的指导性案例是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2016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村民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收购玉米倒卖给粮油公司,被法院以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表示,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被选入指导性案例的还有“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长子葛长生诉洪振快一案。该案诉称: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北京市西城法院判定洪振快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二审驳回洪振快的上诉。

最高法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