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机构管理制度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格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充分体现公平、效能的原则,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1、基金会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事假凭个人填写事假条,病假凭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按请假天数多少,分别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准签后,交办公室备查。
2、工作人员因故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由秘书长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3、工作人员经批准事病假到期,必须按请假程序销假,并及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事病假计算天数。
4、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全年累计天数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在每年述职总评时由办公室公示。
5、请假单由办公室统一制发。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行车的安全管理,压缩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保障水平,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 基金会全部车辆所有权属厅机关所有。现有车辆按照统一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条 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保管车辆和派车,确保工作用车。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用车由分管副秘书长派车,车辆出郑州市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市内工作用车,由用车者本人驾驶。驾车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否则严禁驾车。
第四条 车辆的管理、燃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活动或者其它需要集中用车的情况,所有车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 根据厅机关有关规定,车辆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乱停乱放被机关保卫科通报的违规停车民警,扣其当月等级化目标管理分值2分。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每日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的自动装置、转向、灯光、车胎及前后悬挂装置,保证灵敏有效。
第八条 按时按季保养发动机、底盘及行车系统,保证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
第九条 车辆用油实行定额供应,市内用车每车每月燃油费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出长途另计。
第十条 车辆修理必须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新增加设备、更换配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车辆确需在外地维修的,需报请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发动机大修后须行车10万公里以上方可再次修理发动机(修理厂保修服务除外);车辆更换轮胎后非特殊情况须行车4万公里以上(越野车6-8万公里)方可再次更换;除新车及大修车辆外更换机油间隔应控制在6000-9000公里。
三、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酒后开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开本单位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厅机关驾驶员交通违章肇事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作如下处理:
1、驾驶员私自将机关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00%。
2、驾驶员私自驾驶机关车辆外出,交通肇事逃跑、伪造现场,报假情况或隐瞒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50%。
3、驾驶员私自驾驶机关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25%。
4、驾驶员因公、私事用车,分管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驾驶机关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5%。
第十五条 由于驾驶员检查不够,保养不善,没按车辆操作规范操作,造成不应有的各类事故(如操作系统失灵、行车中缺水、缺机油),由驾驶员本人负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本规定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印章审批
凡使用本单位印章者,须经秘书长审批。
二、严格印章管理
1、本单位印章必须专人专柜保管;
2、凡使用印章,用章人必须持领导批件,并在《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本》上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3、使用印章,由管章人严格按照领导批件要求加盖印章。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信或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否则责任自负。
四、印章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对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